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交正当充分的书面撤回理由,经主任会议审查研究后,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准予撤回的,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决定不予撤回的,即付表决。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