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交正当充分的书面撤回理由,经主任会议审查研究后,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准予撤回的,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决定不予撤回的,即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