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法规案意见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有关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