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