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法规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由法规主要实施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单位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有关机关和单位为执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应当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