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