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