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