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