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决算草案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调整预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