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各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