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市、区政府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通过预算联网等方式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管理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政府采购情况;
(四)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七)税务、统计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