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本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本级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