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