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