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管。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