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国际影响力。

信用服务机构在境内采集的信用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境内进行;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市设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当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