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各地教育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