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助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