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