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站点建设与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由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建设,建筑物、作业平台、安防设施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