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站点建设与保护第十条已修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划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