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容量、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