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实施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