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实施本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报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