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不得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前款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