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于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