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用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在城市建设改造时应当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