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相关说明等。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