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由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其中,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