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