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