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二)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委员会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

(四)指导、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