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用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