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