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价格收取热费。采暖期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