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