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履行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