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对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