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幼儿园评估定级和年检工作中收受贿赂、弄虚作假;(二)对学前教育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违法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办学许可手续;(四)参与学前教育办学活动从中牟利;(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