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促进第四十一条有效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表彰奖励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补助。市、县人民政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应当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和生活等方面给予照顾。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