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