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保育教育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应当尊重、关爱和平等对待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幼儿园教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

(四)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

(五)其他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