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帐,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