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