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㈠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㈢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