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