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四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