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