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扶持兴办福利企业,对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扩大再生产的福利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给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