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将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